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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