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