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