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