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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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第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
第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
第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
第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
第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
第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
第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
第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
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
第三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
第三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第三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第三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
第四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
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
第四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第四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第四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第四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第四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
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
第五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
第五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第五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
第五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第五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