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