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