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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