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