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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