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