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