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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