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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