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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