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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