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