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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