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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