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部门规章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