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