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