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