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