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