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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