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