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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