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