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