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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