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