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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