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