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