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