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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