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4年4月20日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发布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1964年12月7日卫生部、商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1979年6月30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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