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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