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