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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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
第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
第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
第八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
第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
第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
第十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
第十九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疗...
第二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
第二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
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
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
第二十九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
第三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
第三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
第三十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
第三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
第三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
第三十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
第三十九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
第四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
第四十六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四十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
第四十八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第五十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第五十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