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