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