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