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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