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八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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