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由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