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