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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