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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