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